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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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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表述,您这种情况是否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仍有疑问,主要是以下几个问题: 1、您交付5000元后,对方是否出具收据? 2、如果出具了收据,是谁出具的?中介人员还是卖房人?是否有签字? 3、如果是卖房人出具的,也签字了,那对方在收据中是如何表述的?是写收到“定金”5000元?还是“订金”5000元?还是“购房预付款”5000元?还是其他表述? 中介的法律地位一般是居间,要求居间方承担和合同交易方相同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所以“5000元是您交付给卖房人的定金”这个事实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将是一个关键问题。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来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卖双方对预售或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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