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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只需关注肇事驾驶人和肇事车辆的登记车辆所有人即可,如肇事驾驶人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逃逸,将追究登记车辆所有人的连带责任...
据最高院答复江苏高院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审判实践中,如车辆登记人与车辆实际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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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事项与权利证书或证明不一致时,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办法》第25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民法典》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办法》第26条也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因此,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权利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处置不属于自己的不动产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对于那些没有处分权而第三人又相信对方有处分权的情况,法律是会保护盖第三人的权益的。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需要举证自己为何相信其具有处分权。
实际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一)因未登记过户而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事故发生时车辆的所有人(事故车辆的购买人,即实际车主)。(二)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实际控制车辆运行或取得运行利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挂靠人(实际车主)和具有监督管理义务的挂靠单位(登记车主)。(三)承包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为事故直接侵权人(承包人、租赁人)和事故发生时车辆的所有人(发包人、出租人)。(四)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贷款人是否有过错确定。贷款人(事故车辆所有人)无过错的,车辆由借用人控制,贷款人不能对借用人的行为进行任何控制,也不能获得任何收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由事故直接侵权人(实际使用人,即借用人)作为责任主体。贷款人有过错的,如果知道借款人没有驾照或者酒后借款,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逃逸登记车主不来的情况下,可以强制传唤,就是拘传。最好还是主动点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这样可以减轻甚至判缓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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