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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租赁柜台等场所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主办者、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
除国家制定的“三包”商品目录外,省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制定本省的“三包”商品目录及“三包”期限,制定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意见。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广告宣传品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者扣留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及工具。其他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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