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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大学生创业、复员军人转业创业、残疾人就业等等...
(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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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减免手续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减免土地使用税主要有以下政策规定:⑴科研机构转制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纳税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逐级审核上报贵州省地税局批准后可从1999年至2000年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⑵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⑶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申请逐级上报省局批准后,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⑷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未利用的,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⑸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企业申请,主管区、县(市)地税机关审查上报贵阳市地税局审批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因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的,为照顾其实际情况,纳税人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审批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⑺因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贵州省地税局批准。符合土地使用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合格后书面上报贵阳市地税局,市局根据税收有关法规审核后上报贵州省地税局审批或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3)自用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区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改造的土地和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至10年;(七)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免税用地。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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