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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2022-03-18
根据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下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本罪的客观要件有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1.关于“未经许可”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前提条件,故必须对“未经许可”作出准确而恰当的界定。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未经许可”:(1)行为人在任何时间都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2)许可使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届满之后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3)行为方式和数量等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4)伪造、涂改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文件。伪造计算机软件授权许可文件或者对真实的授权许可文件进行涂改的事实本身即表明了行为人行为的不法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明确将这种情况界定为刑法典第217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之一是必要的。 2.关于“复制”和“发行” 首先是“复制”一词的含义。新的《著作权法》对“复制权”的界定采用的是例示的方式,从该定义中立法者所使用的明显具有列举未穷尽意义的“等”字来看,“复制”的方式绝不限于明确列举出来的几种,删去“临摹”并不意味着立法缩小了“复制”方式的范围。从另一方面看,“临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时,也会损害原作作者的利益,因此,从保护原作作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将“艋摹”一般视为“复制”的一种方式是必要的。 所谓“复制”,顾名思义就是把某种事物通过一定的方式再现出来。那么,“复制”是否要求复制品与被复制品完全一样,毫无差别我们认为,不能做这种机械的理解。因为对于有些作品,即使复制品与原作品在外形、版式等方面不尽一致,同样也能构成对原作品作者权利的侵犯。因此,用某种物质形式将作品一模一样地再现出来固然属于“复制”,但基本上一模一样的,也应视为“复制”。 其次是“发行”的界定。对此,有的论著认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行为。3.“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实际上就是非法获利数额。对“违法所得数额”作如此理解不会在定罪和量刑上产生严重的问题。因为,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认定中,并没有把“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唯一的标准。例如,按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可见,即便实践中发生了行为人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巨大但没有获利的案件、侵权产品没有销售出去的案件、销售出去后无法计算利润的案件等,我们依然可以按照非法的经营数额来认定本罪,不至于会出现无法认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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