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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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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提前失去法律效力而不再执行的一种法律后果。 2、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3、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 4、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必须要有解除行为。 5、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 单方解除合同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6条规定: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6、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协议解除实质为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签订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目的的新合同。 应遵循由要约到承诺的一般缔约程序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以实现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已经废止,其内容包括:1。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3、标的物的检验方法;4、合同违约责任;5、特殊交易;6、其他内容。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12.11法发 F199 42号) 六、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七、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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