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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2、一方受到损失。仅仅有一方受到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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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类型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具体而言包括: 1.受领人不当得利的存在。 受领人不当得利的存在不仅是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条件,而且还是整个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条件,这是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所决定的。 2.给付关系的存在。 德国民法中以给付关系作为给付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更符合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更有利于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传统观念上,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财产利益应增加而没有增加。 3.无法律上的原因。 领受人受领的给付必须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包括: (1)给付原因自始缺乏。 (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 (3)给付目的不达。如果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给付未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则给付人可以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一方获得利益; (二)他方利益受损; (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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