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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处置抵押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抵押人可以出质抵押物,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证明转让抵押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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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财产可设定抵押权:(一)建筑物及其它土地附着物;(二)建筑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抵押的其它财产。抵押人可以抵押前款所列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权可以重复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 2、有价证券; 3、可封存的流动资产; 4、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等权利; 5、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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