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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惟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
一是以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是以非融资性担保企业开展担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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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租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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