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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流程

2023-06-10
1、经过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过的应以调整后确定使用权为准,不经正当审批而自行调整或变更的不予保护。 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其他共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经建盖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时其他共用人明知而未提出建议、又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3、当事人双方对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如果土地证或建房审批单上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不明确的,可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方便的原则合理地调处或处置。 4、对于历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堵塞。因擅自改变而给邻居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5、相邻各方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盖或修建其它设施,不得危害邻居房屋或设施的安全,也不得侵害邻居的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权。若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6、收归集体组织统一使用的宅基地,经乡镇、村集体组织分配给新的用户,原使用人不得以宅基地是祖遗或自己购买为由再要求使用。 7、在调处宅基地纠纷时,若发现私自建房、违章建房、乱占土地、尤其是耕地等违法行为的,应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要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追究违法者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以保障土地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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