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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的,依照《》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水事项的活动,有权向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举报,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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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水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水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水的,承担起草任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全面评价设定该水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评价意见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报送该水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水行政许可评价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特定水行政许可的特点,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在一定期限内集中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并将受理期限予以公告。流域管理机构参照前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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