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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参考: 1.您提出的问题属于《》调整的范畴; 2.根据法律规定: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
以供参考: 1.您提出的问题属于《继承法》调整的范畴; 2.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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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参考: 1.您提出的问题属于《》调整的范畴; 2.根据法律规定: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是被收养的子女不再承担赡养其亲身父母的义务,同时也丧失了继承其亲身父母遗产的权利。 3.但也有两种例外:一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将个人财产部分或全部遗产赠与被他人收养的亲身子女,那么被他人收养的亲身子女就有权取得受赠的遗产。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继承人,公民可以立将个人财产指定由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因此,如果你丈夫没有立遗嘱,明确财产由谁继承,那么他的女儿在其死后是有继承权的。
养孩子可以继承遗产。养孩子与收养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父母孩子关系。但这种拟制的关系其法律后果却等同于亲生父母孩子间的血亲关系,所以养孩子与亲生孩子享有一样的权利。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孩子、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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