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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排污与污处理办法第60条

2022-10-03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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