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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有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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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公司法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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