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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依据如下: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
即使放弃探视权也要给抚养费。探视权是权利,可以放弃;抚养权是义务,不能放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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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教育子女,既是父母双方的权利,也是义务。因此,不存在单纯的放弃抚养权的问题,而包括抚养义务不可以自动放弃,如果父母通过协商,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是可以的,但如果协商不好,法院一般不可能支持哪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至于探视权的问题,法律有规定,不可以剥夺。追究遗弃罪的前提是,父母双方均不抚养子女,而是把子女推向社会,让子女无家可归,成为社会负担。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与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均属于法定之义务,并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设置障碍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同时,给付抚养费这一义务的履行不附加任何条件,也不能被排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对方不协助自己实现探望权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事实上,探望权是通过父母之间互相协助实现的,而抚养费是直接支付给子女的,两者是截然分开的,不能将之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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