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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将征收的基金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缴入资金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划款凭证(一式多联)或其他有效凭证,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征收所需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登记等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征收信息、征收明细数据等相关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并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2018-2019年沈阳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公司缴20%,个人缴8%;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公司不缴,个人不缴;医疗保险:公司缴8.6%,个人缴2%。补充大病:公司缴5.5元,个人缴5.5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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