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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
1.买卖方式不同: 质押式回购是由卖方按照约定回购利率来计算资金数额再返还给买方。 买断式回购是债券持有人先把债券卖出,并与买方约定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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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方式不同: 质押式回购是由卖方按照约定回购利率来计算资金数额再返还给买方。 买断式回购是债券持有人先把债券卖出,并与买方约定一段时间后按照约定价格收回同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2.所有权不同: 买断式回购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债券购买一方,质押式回购的所有权仍然在债券卖出者手里,购买方只获得了质押权。 3.处理方式不同: 买断式回购的债券所有权直接归买方所有,而质押式回购中,债券没有直接转到买方账户名下,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债券账户被合法冻结,买卖双方在回购期间均不能操作债券交易。
项业务的融出方主要有:证券公司(自营)、证券公司(含资管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沪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等。根据业务的规则和结合融资融券有关的纠纷情况,需要就标的证券同客户约定明确并纳入各个业务环节、各类协议中,防范补充质押时引发的各类分险。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 股票质押式回购中具体的券款数量确定: 对于每笔初始交易,融出方初始交易应付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融入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相关费用。 对于每笔购回交易,融出方应收金额=融入方应付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融入方解除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1] (一)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五)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六)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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