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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禁止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可以做律师的。《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并非属于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应当属于可以颁发律师证书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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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定罪免于刑事处罚,但是也属于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情形的,不可以报考司法考试,如果不属于规定情形的,依据可以报考司法考试,考取律师资格证。 相关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
免于刑事处罚不属于刑事处罚,是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免于刑事处罚; 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 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缓刑虽也可以看作是有条件地免除犯罪分子的刑罚,但它与免予刑事处罚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1、免予刑事处罚是依法只对被告人定罪,但不判处刑罚;而缓刑是对被告人既要定罪,又要判处刑罚,只是所判刑罚暂不执行。 2、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适用缓刑主要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被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罪犯,不存在曾经被判过刑的问题,也不存在就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再执行刑罚的可能性。而缓刑犯确实是被判处过一定刑罚的,虽然宣告暂缓执行,但却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即是否执行原判刑罚取决于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即使是缓刑考验期满而事实上未执行原判刑罚,也不能改变其曾经被判过刑的事实。 4、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即使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也不存在适用数罪并罚的问题,因为前罪本来就未判刑;而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消缓刑,把原判决确定的刑期与新犯罪或者发现的漏罪的刑期,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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