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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达到条件的男士才能有陪产假 A,累计参保满12个月以上 B、生育当月生育保险处于参保状态,且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准生证等相关...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也就是说,根据新规定,产假是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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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产假和陪产假,是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配套法规等等法规而设定的劳动者的保障性待遇。对于入职或就业年限法律与法规定没有限定,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作法单纯从法律角度上说是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支持的(也就是说不合法)。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管理制度或者说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则应服从于制度与约定(前提是不能与法律与行政法规相冲突)。至少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此项单位的规定无效或不允许用人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至于说“入职满一年才能享有产假和陪产假”的规定,涉嫌限制与侵犯公民的生育权或人身权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可以请病假的。保险需要继续购买,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没有买社保也是可以享受产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扩展资料:《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111元以上5111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111元以上5111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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