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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具体内容是: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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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1、在举证规则中,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2、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法院、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 3、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 4、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1)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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