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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者应用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适用本办...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相关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报请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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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一)对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二)填报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配合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三)按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如实报送与统计调查有关的统计资料;(四)对本单位执行统计计划情况和经营管理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原始台帐的档案保管制度;(六)按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的建设;(七)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发现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与其已经完成、正在进行或拟将开展的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相互重复或相互冲突的,有权责令改正。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以及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发现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与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相互重复或相互冲突的,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后,责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负有如下义务:(一)配合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活动;(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篡改、拒报、迟报、误报、漏报或者遗失统计资料;(三)不得扣压统计分析报告;(四)对于其掌握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五)及时答复并处理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所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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