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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哪些人可以参与调解?

2024-12-04
在交通事故中,可以参加调解的人员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如果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代理人需要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且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关于调解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当事人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调解期限应为十日。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可以是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受伤的时间,也可以是确定损失或治疗终结的时间,或者是定残或受伤人员放弃伤残评定时间。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期限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对于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调解期限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如果调解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期限的最后一日应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应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如果当事人要求变更调解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如果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调解过程中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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