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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部分无效与一般合同的部分无效差别不大,具体的解决方式可参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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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部分无效与一般合同的部分无效差别不大,具体的解决方式可参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依然有效。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适用本条规定,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后,有效部分能够得到全面、实际、独立的履行,即不依靠无效部分内容也能够单独独立履行,且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该有效部分应当继续履行,反之,如果部分有效合同中的有效部分的实际履行达不到实际效果,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全部。
合同部分无效与一般合同的部分无效差别不大,具体的解决方式可参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依然有效。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适用本条规定,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后,有效部分能够得到全面、实际、独立的履行,即不依靠无效部分内容也能够单独独立履行,且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该有效部分应当继续履行,反之,如果部分有效合同中的有效部分的实际履行达不到实际效果,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全部。
如果合同最终归于无效,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按照《》第61条和《》第58条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按照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三)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2、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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