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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7月16日经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已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法律援...
1.一个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次数,是没有限制的。 2.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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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6)诉讼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7)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嫌疑人从被调查机构首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由于经济困难没有雇用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从案件转移审查起诉之日起,由于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由于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授权在上述六项规定范围之外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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