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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呢,患者及其家属首先可以选择与该医疗机构协商解决问题,并同时要求复印封存病历等相关材料,若双方协商成功的,可在自愿、平等的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患者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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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最重要的事情应当是立即复制病历“客观性病历资料”、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所谓“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对客观性病历资料,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所谓“主观性病历资料”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对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要求封存。此外,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发生医疗纠纷后,因法官不是医学专业人员,法院对医疗侵权责任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疗技术鉴定结论。而医疗技术鉴定结论作出,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疗病历资料。可以说,医疗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起到至为关键的作用,况且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最大的可能就是擅自伪造、修改病历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如果拒不提供医疗病历资料,可以“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或者医疗差错。但是,如果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则不能防止院方篡改病历的可能性,一旦病历资料被伪造、修改,则实际上很难被识别,这时对患方十分不利,有可能导致最终败诉。因此,患方首先要做的事情不是急着与院方争吵,而是马上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唯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医疗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一定要加盖证明印章,很多患者及其家属容易忽略这一点。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患者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呢,患者及其家属首先可以选择与该医疗机构协商解决问题,并同时要求复印封存病历等相关材料,若双方协商成功的,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签订调解协议,对相关赔偿责任问题进行约定。其次,患者及其家属还可以通过向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处理。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根据医学会结论、《处理条例》第四十九、第五十、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最后,如果通过自行协商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均不能解决问题的,患者及其家属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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