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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监督。进境粮食应当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场所加工使用。未经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进境粮食不得直接进入...
使用船舶装载进境散装粮食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锚地对货物表层实施检验检疫,无重大异常质量安全情况后船舶方可进港,散装粮食应当在港口继续接受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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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报送系统,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一)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二)进出境粮食贸易、储存、加工企业质量管理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三)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疫情监测、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四)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国内外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反映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五)其他关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的信息。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拟从事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指定申请。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工艺流程等进行检验评审,核定存放、加工粮食种类、能力。从事进境粮食储存、加工的企业应当具备有效的质量安全及溯源管理体系,符合防疫、处理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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