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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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