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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
禁止在收费站随意拦截车辆和从事其他与高速公路管理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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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交通治安管理、抢险救援等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可以使用应急车道;其他车辆除因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外,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违法行驶、停靠。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应当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排在最后的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禁止在应急车道内排队等候。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发现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隐患及时排除或者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二)在高速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三)检举、揭发或者查处、破坏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严重偷漏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有功的。
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不得有下列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二)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凭证;(三)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四)故意堵塞收费道口;(五)辱骂、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六)以各种非法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或者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七)破坏收费设施;(八)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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