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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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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刑诉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监视居住具体内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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