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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条款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的,根据情如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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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可以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从现实情况以及逻辑分类的角度来看,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有两种解释:其一,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即可,不要求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和结果;其二,是指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不要求客观上实现了该利益。不难看出,只有第一种解释才是可取的:既然可以肯定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财物之前或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仅在客观上形成了职务行为与财物相互交换的约定,从而使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与对方的财物形成对价关系,而且也使一般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用财物收买的,即只要给予财物,就可以使其为自己谋取利益。概言之,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行为本身就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侵犯,并非待其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更不要求客观上实现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包括实现部分利益的情况)才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侵犯。这是理论界逐渐趋于一致的认识,更是目前司法解释所认可和接受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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