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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的处理如下: 1、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2、对于确...
当事人为了所谓的方便诉讼,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仅的审理,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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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检察院立案侦查前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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