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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可能是什么

2023-12-06
1、犯罪客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行为人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等;在玩忽职守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消极的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3、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时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主体身份重叠的情形,即既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又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操作者或负责人、强令者,那么引起重大损害结果的行为在什么场合发生,就是区别两罪的关键。如果主要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那么就应该定为玩忽职守罪,如果主要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则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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