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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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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与当事人利害关系认定分为三种:1、直接利益是指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血缘关系上的地位,如近亲属;2、间接利益也可以称之为某种利益是指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没有密切关系,但在身份、情感、利益等方面存在可能影响证言公正性的密切关系;3、包括一般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邻居关系和商业合伙关系等。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该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属于不能作为证人的事由。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所以,以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为由否定其证言的证据能力于法无据。 司法实践中,判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主要方法是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这只是法官审查证言真实性的考量因素之一。 对于和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的证言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第(二)项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综上,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正确的质证思路应该是审查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并考量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是否会或者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该证言的真实性,从而提出相应的质证意见。如果简单地以证人和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主张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将无法引起法庭的重视,也于法无据。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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