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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认定责任后,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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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法院一般根据此规定都会认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了,但超过交强险范围的商业险部分怎么来索赔,保险公司一般对没有划分责任的事故都是拖延作出赔偿,那么被保险人在赔偿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之诉 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可判决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驾驶员是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以上两条的规定都很具有实践操作性,对交通事故责任未明确划分的,起诉到法院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都会对受害方更有利保险公司不但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而且在商业险部分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并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仅投保强制险的,强制险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承包范围的,由肇事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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