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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没有威胁恐吓罪这一项罪名,如果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等行为,则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当受害人收到威胁恐吓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取证: 1、收据相关的书面证据,例如带有恐吓威胁内容的书信或者文件等; 2、物证方式; 3、视听资料,主要指的是在被恐吓时,受害人通过手机录音或者摄像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恐吓的过程;例如,受害人使用手机录音录制行为人与受害人的谈话,用视频机录制的方式,将被恐吓威胁的过程记录下来; 4、证人证言;一般指的是在被威胁恐吓时,有目击者证人可以在事后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法院陈述案发现场的实际过程及情况。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虽然并没有以“恐吓罪”命名的罪名及刑法条文,但实际上已经有其它条款对恐吓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及刑事处罚,那就是刑法的寻衅滋事罪。也就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恐吓证人构成妨害作证罪。如果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有威胁、要挟等行为的,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当场取财)。需要有威胁、要挟等行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方面的证明材料。可以参考以下证据类型: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有恐吓内容的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3、视听资料。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4、证人证言。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恐吓罪需要什么证据?怎么收集证据? 我国刑法中没有恐吓罪,如果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有威胁、要挟等行为的,可能涉嫌诈骗勒索罪或抢劫罪(当场取财)。证据方面:有威胁、要挟等行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方面的证明材料!证据的收集,可能通过电话录音、视频录像,他人证明的方式来收集。 二、被人恐吓该怎么办? 遭到别人的恐吓时,首先要搞清楚三件事情: 第一,威胁我的人是谁? 尤其是匿名威胁,你得自己搞清楚。自己是否平日一不小心得罪谁了,基于说话口气、笔迹、威胁内容以及其他一切可以捕捉到的证据,极可能做出准确猜测。 第二,对方为什么要恐吓我? 搞清了谁在恐吓我,这个问题也就有思路了。 第三,对方是否会真正实施恐吓中的行为。 这个问题有点难回答,这既取决于恐吓方平时的所作所为和性格气质,也取决于我是否在哪里真的给他造成深仇大恨了,还取决于对方说恐吓我时的具体情景,比如他喝酒没,是否受到他人怂恿,或者对方(或者他家里)是否遭到某些重大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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