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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以及所指向的客体上。寻衅滋事罪,通常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所指向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而故意伤...
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是伤害他人的健康,寻衅滋事的主观目的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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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是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表现威风,无端寻衅滋事的动机;故意伤害往往发生在一定的原因或恩怨中。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两者的量刑也不同。
1、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2、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它包括四种情形: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客观行为方面有许多交叉之处,必须明晰二者的区别。一、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行为人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其内心空虚,这是一种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变态心理,以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英雄”,视遵纪守法为“无能”。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二、犯罪起因不同。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区分“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应当以一般正常人而不是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寻衅滋事行为人在实施殴打他人行为之前,也总会寻找某些理由和借口。三、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体,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四、行为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心所欲,但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就应该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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