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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止行为不可诉,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
,不管行政相对人是否提起行政诉讼,原则上都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仅仅是例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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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止行为不可诉,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满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鉴定决定。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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