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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二)对共同犯...
根据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虚假证明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达到一百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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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法集资600万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式非法集资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就失火160万判几年问题而言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规定: 1、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 2、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暂行规定,如江西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数额标准的暂行规定》中对失火罪作了如下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5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 4.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的,社会危害较大,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失的。 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对如何界定罪与非罪、情节轻重,法官难以操作。对普通的失火案,虽然规定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但对情节轻重还是难以把握,完全由法官根据主观来自由裁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对森林失火案,国家林业局、公安部规定了三个格次,而刑法本身只有两个格次,不好对照。更何况部门规定能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效力的大小,还有待研究,所以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往往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平衡,形成了同罪不同罚的情况。为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制定一个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失火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危害等角度考虑将普通失火案和森林失火案的情节轻重具体化、量化。
诈赌情节严重或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会被判刑,属于诈骗罪。 根据2010年最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诈骗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未退赃或退赔的;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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