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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是单位实际负责人,未尽监管义务,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1、行为人的偷税漏税行为经过十年未被追诉的,一般不得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刑法》 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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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的,要负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偷税漏税,如果会计也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帮助公司偷税漏税,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则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这是公司责任,股东没有参与他不知情的话且没参与就不需要担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掩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请或者不申请,逃避交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对屡次实施前两款做法,未经处置的,按照累计数额计量。“有第一款做法,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职责;但是,五年内因逃避交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予以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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