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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听证制度赋予被处罚人进一步申辩和提出意见的权利,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是被处罚人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
根据你说的情形简单分析如下: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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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邮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被告知的权利,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为加强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秩序的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法律手段,是运用频率最高、处罚适用范围最广,同时是最有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手段。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小、与行政机关不平等的地位,而告知程序的规定,可以使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了解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等情况,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就可以以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因此,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权利,对自己认为不符合真实情况的事实,理由、依据等进行陈述和申辩,使自己有受处罚或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重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罚态度款”。为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这就保证了面对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直言陈述,据理力争,大胆说话。
根据法律规定,治安拘留的期限最长为十五日,公安机关在作出拘留决定后要及时通知家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权主体地位。可以从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中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在我国,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之一,裁定对治安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是公安机关的应有职权。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包括警示、罚款、行政拘留、取消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其中,行政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可以保持执法主体的统一性,防止其他机关滥用职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二是,除另有规定外,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首先,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这一级公安机关是按照县级行政区划设立的公安机关,是基层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治安管理工作,由其进行处罚,便于处罚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治安管理工作的开展;其次,这一级公安机关有自己独立的地域管辖范围,由其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有利于发挥处罚的社会效应,也有利于协调案件的查处。实践中,大量案件是由基层公安机关办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或者作为治安案件查处,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其次,在铁路,林业,民航,交通,海关等部门内设立的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级别相当的公安机关,也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这些公安机关是国家为保障特殊领域的社会治安秩序而设立的公安机关。由于治安管理违规行为的发生地特殊,这些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罚,有利于在特殊空间范围内及时,有效打击治安管理违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再次,上述公安机关上级机关也可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接受上级机关领导。因此,上级单位可以对自己所属的各级公安机关所辖的案件作出决定,如果认为下级公安机关的决定不对,也可以改变其决定,作出新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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