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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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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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