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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入户申请书》、相应的《出生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新生儿户口要求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入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明确要求,新生儿入户要求从出生证明上的出生日期起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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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入户口需要父母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等,在孩子出生一个月内办理。《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计划外出生的子女(包括已婚无计划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入户。(仅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出生的新生儿,不适用于在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出生的新生儿)。
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向新生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收养人或者育儿机关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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