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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书一经无效拒收会有怎样的后果

2022-08-19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把应由工伤职工持有那份鉴定结论书交付给工伤职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不把应送达工伤职工那份鉴定结论书交付工伤职工,要等用人单位签字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其直接交付,不交付的向其领导投诉。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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