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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刑事申诉委托书。某某人民法院:贵院受理的某某因不服某法院判决(写明原判决的具体案号)申诉纠纷一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委托人特委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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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第50条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也适用于执行程序。因而不仅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也应当有权委托代理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有违法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诉等。但是,由于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主要是陈述事实,提供财产状况,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者忍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一定有必要委托代理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由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最清楚的还是当事人自己,而且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等有义务接受法院对其财产状况等的调查,查明有关案件事实方面需要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直接接受法院询问时,法院还是要直接传唤当事人。
由于民事诉讼活动的特征,决定了当事人不必事必躬亲,有时即使事必躬亲,又由于不熟悉法律的具体规定或者其他原因不便或者难以亲自进行诉讼,因而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正因如此,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特征:(1)委托诉讼代理权产生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约定。这种约定既有委托人授权委托的意思表示,又有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一致的约定,是委托关系成立、委托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之所在。(2)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由于委托诉讼代理权产生于有效的委托诉讼代理关系,因而必然要求这种委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必须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否则,委托行为和接受委托行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3)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一般由委托人决定。由于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决定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委托关系的成立基于双方的合意。但是具体的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则是由委托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决定的。委托人的这种授权范围和委托事项,就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限和代理事项。(4)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不同于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其诉讼代理权不具有当然的“全权”性质,因而也不能随意代为当事人进行一切诉讼行为,而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当时人的委托代理人做了详细的规定,代理人的数量、范围都在其中。只有对代理人进行合理的规范才能保证民事诉讼高效、秩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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