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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公司法第第112条限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
1、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如何产生,由规定。(1)章程可以规定由会直接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2)也可以规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后,由董事会成员进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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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留给各个公司的公司章程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本身规模较小,经营方式灵活,企业情况差别很大,千篇一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有效地适应各个公司的具体情况。因此,在董事会的活动方式上留有必要的空间,让公司的投资者通过章程予以规定,是必要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董事长行使表决权的方式,通过章程授予董事长在某些情形下委托董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人代行表决权。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新《公司法》第112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我们认为,其立法本意是董事有义务参加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不能出席的,法律提供了一种弥补方法即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其出席,否则即为缺席。这主要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一般较大,其经营管理决策往往影响面较大,有时不仅涉及金额巨大的商业行为,而且可能会对某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造成很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对董事委托他人参加董事会会议必须作出限制,这有利于公司决策程序的正当,同时也可以对董事恪尽职守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尤其是董事长通常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对内对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拥有很大的决策权和影响力。因此,我们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能委托董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人代行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按照一股一权行使表决权,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另行约定其他表决权行使方式。 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公司都是有股东的,股东有表决权,那么股东的表决权是否可以自由的进行约定,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人合性的特性,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股东表决权是可以自由约定的。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可以约定表决权的方式,是人数决还是比例决。 同时,通过《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方式上固定为出资比例的方式表决,不能自由约定改变,这也是由它资合性的特性所决定的。最后,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二分之 一、三分之二的比例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自由约定的。 综上,股东的表决权是可以自由约定的,可以在股东会议上,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但如果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话,就应该按照公司的章程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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