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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公共资产的安全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二)收入、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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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或者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财政、税务及其他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五)同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六)本级政府各部门或者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八)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情况;(九)预算执行绩效情况;(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审计监督:(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三)财政性资金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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