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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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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人员落户新政策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可以参照如下(节录部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我省户口管理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包括非婚生的、计划外生育的均可以自愿在父亲或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新生婴儿入户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子女关系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任何地方不得在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 只要父亲愿意让孩子随爷爷,孩子的户口是可以随爷爷的。
不符合当地的计生政策而生育的,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新生儿的户口落实事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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