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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
1、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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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其他原因”包括母方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婴儿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婴儿;婴儿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各种具体事实。在此种情况下,婴儿随母生活对婴儿的抚养、成长是非常不利的。这属于婴儿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孩子的母亲性情偏激易走极端,这样的个性对于孩子的成长是不利的。抚养权归谁是经济、人品、健康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在法律上考虑孩子的抚养归属,性格也应该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抚养费,如果对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是其收入的20%-3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根据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确定。
男方争夺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参照《子女抚养意见》中的规定,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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