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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鲜食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
畜产品及活禽批发交易必须在符合条件的生鲜食品批发市场中进行。但超市连锁配送等直销的除外。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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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和集体用餐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要求的生鲜食品,并建立购货台账,注明所购生鲜食品的名称、数量、日期、进货渠道等。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需要采购生鲜食品的,应当索证索票;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生鲜食品留样备查;有条件的,先行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产品定点屠宰加工的监督管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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