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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移民工程建设中,破坏植被和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依照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迁建用地的使用权转让或者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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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县、区安置不了,需要在湖北省、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移民需要在湖北省、重庆市以外的地区安置的,分别由省、重庆市人民政府与安置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需要迁建的城镇应当提前建设基础设施。对自筹资金或者使用非移民资金提前搬迁的单位和居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资金数额。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存储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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